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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法学之问(一)法学理论的变与不变

2025-04-19 20:28 

2025年4月12日-14日,人工智能时代法学之问专题研讨会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成功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四川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外交公司、国家法官公司、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等知名院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东方法学》《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律评论》《法律适用》《民间法》和《时代法学》期刊社的法学专家学者于线上线下齐聚,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之问”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之问系列专题研讨会之一: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变与不变”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法学楼204会议室举行。

研讨会开幕式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特聘教授谢勇主持,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董事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永安出席并发表致辞,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出席并发表基调演讲。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部长李仕春、教授赖早兴等参加。

廖永安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向线上线下与会的专家学者、师生代表致以热烈欢迎,并向长期以来支持公司发展的各界人士表达诚挚谢意。他指出,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作为承载毛主席殷切嘱托、习近平总书记殷切期望的“双一流”高校,始终秉持内涵式发展理念,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与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法学学科作为公司传统优势领域,近年来紧跟时代步伐,在人工智能与法治建设领域开展了前沿性研究,推动法学与计算机科学、数学等学科深度融合,取得重要成果。他强调,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正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从自动驾驶到数据治理,新技术带来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法学作为以规则与正义为核心的学科,必须直面时代课题,在理论与实践中探索答案。本次研讨会以“人工智能时代法学之问”为主题,汇聚法学界顶尖智慧,共同探讨法学理论的变革与坚守,为构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学理论体系贡献智慧,同时期待研讨成果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新动能。

张文显教授在基调发言中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变与不变”展开深刻论述。他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重塑法学理论的底层逻辑,需从人与自然、原生智能体与次生智能体关系等维度重新审视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如法的国家意志性、公正价值等具有稳定性,而具体法律主体、责任界定及运行机制理论则需与时俱进。他特别提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趋势日益明显,人工智能算法已突破传统二元论框架,推动法律规范的技术化与智能化转型。发言为研讨会奠定了理论基调,与会专家将围绕智能时代法律体系的重构路径展开深入研讨,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

北京大学法公司副经理戴昕在发言中围绕“法学理论的变与不变”提出三点核心观点。首先,法学理论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变革压力因研究范式而异,形式主义理论面临较大调整需求,而物质技术条件决定论者则相对稳定。其次,法学研究需更加关注不确定性,法律理论应拥抱复杂性而非追求绝对确定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社会动态复杂性提升,模糊规则在复杂系统中具有独特价值。最后,他强调法律主体的人文主义底线不可动摇,法律规范的建构必须始终以人为中心,即便未来可能赋予机器法律人格,也应服务于人类需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副主编黄汇聚焦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核心命题发表回应性发言。他指出,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引发法律次生逻辑的调整,但法律的两大核心基石不可动摇。其一,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必须坚守,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人工智能生成物因缺乏文化多样性与社会进化属性,不应获得版权法保护,国际趋势也从保护转向共享。其二,法律解释目的的初心不可改变,民事主体制度历经四次革命性演进,从权利能力的确立到法人制度的拟制,从环境法的兴起到人工智能主体性的争议,始终服务于人的主体性价值与社会基本使命。他强调,人工智能的法律解释必须回归维护人类尊严与文明秩序的根本立场,避免制度乌托邦。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授刘友华在发言中以“人工智能时代技术中立原则的澄清与坚守”为主题。首先,他提出人工智能技术虽历经发展,但作为人类工具的本质未变,仍处于辅助人类的阶段。其次,技术中立原则面临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挑战,平台责任界定需结合具体行为分析,而非技术本身。最后,他强调坚守技术中立原则的必要性,主张从全球、历史和现实生态三维视角审视规则演进,避免因技术提供行为认定主观过错,而应基于过错原则判断责任。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并未根本改变民事立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该原则仍为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提供平衡,服务国家战略与产业发展需求。

湖南大学法公司教授、《湖湘法律评论》主编屈茂辉在发言中提出,人工智能时代不会改变法学理论的底层逻辑和基石范畴,包括法学研究与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这些构成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根基。他指出,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发生变革,推动新学科与研究范式的诞生,特别是在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的深刻转型中,新的范畴与概念体系正在形成。他强调“技术正义”作为一种新的正义形式的重要性,主张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提升立法科学性与司法公正性,推动法治背景下正义目标的更好实现,并呼吁法学界关注技术正义的多层次应用。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在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是现实而非科幻,法学学者需密切关注技术进步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如量子计算芯片突破和图灵测试进展。他强调,法学法律人应敏锐感知技术变量带来的制度变革,通过剖析新技术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推动法学理论持续更新与学科建构。他特别提到模型上下文协议和智能体间开放协议等技术发展可能催生超级智能体,触发更多法律问题。最后,他呼吁法学法律人始终坚守人文主义精神,捍卫公平正义与法律良知,避免陷入法律虚无主义,强调法学界需在技术变革中提供规则与制度生产,为人类福祉贡献智慧方案。

中国海洋大学法公司教授本谦在发言中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学理论的影响。他指出,人工智能作为信息技术的一种改变了法律制度的实施,尤其在教育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但未对法律理论构成根本冲击。尽管人工智能改变了商业模式和默认规则,但其逻辑未变。他认为当前更应关注技术掌握不均导致的社会分化问题,并呼吁法学界在技术变革中保持警惕,为人类生活提供稳定框架。

黑龙江大学董事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聚焦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领域的变与不变发表观点。她指出,依法行政原则不变,但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趋势明显,算法技术标准正成为行政依据;政府治理主体地位未变,但合作行政模式在市场监管等领域广泛应用,平台公司作为合作监管方的角色日益凸显;多元监管模式持续发展,智慧监管智能化程度提升,需关注平台公司市场利益平衡问题;传统条块分割管理体制未变,但综合性特征增强,如“一业一证”改革影响行政许可与处罚制度;法律实质正义不变,技术正义助力精准裁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提升治理科学性;政府与市场关系未变,但监管对象向半智能体转变,未来可能迈向人工智能监管人工智能的新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公司经理杨东在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体的全面爆发将彻底改变法律体系与社会结构,这将推动数字空间的经济与社会体系发生革命性变化。智能体的普及要求重新界定其法律地位与人格,数据行为与资产价值需法律重构。他强调,智能体带来的数据资产化与金融化催生新的法律主体与经济业态,如数字货币与数据资产,这对传统法律构成重大挑战。他呼吁构建新型激励与分配机制,确保人工智能社会的公平与高效,跳出传统所有权框架,推动法律体系从工业时代向生态经济逻辑转型。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在发言中提出,法学理论应保持基本定力,对新技术的回应宜稍保守,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善良与公正的规则,其核心价值不应因技术发展而改变。他认同张文显教授从本体论角度对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不变性的判断,认为法学理论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规则化总结,不应轻易动摇。然而,他也强调,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体系与具体内容应当变动,甚至可能发生变革。他从研究者角度出发,呼吁法学理论研究者更新知识体系,拥抱新技术,既要保持定力,又要积极应对变化,为法律实践提供坚实理论支持。

《中国法律评论》编辑余亮亮在发言中以脑机接口的外电刺激技术为例,探讨了智能时代下是否需要在风险预防意义上禁止强人工智能体技术的运用,警示不合理改变人的自由意志的AI技术可能导致自然人被完全工具化。同时,她认为在裁量性要件领域可以维持法律的不变,通过目的解释实现利益平衡。她强调,法律应关注人的价值与尊严,以人为本,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违背法律的核心价值。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公司副教授赵精武集中探讨了人工智能法立法背景下法律促进科技创新的问题。他指出当前治理机制或无法真正解决人工智能治理问题,法律应避免设过多门槛阻碍创新。随着技术发展,人工智能领域出现诸多新问题,如算法治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等。他认为需重新审视风险预防论,从促进科技发展角度理清法律促进科技建构的方法论,建议更新方法论体系,嵌入动态性的风险激励加保障的三维治理机制,解决创新动力及资源供给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张凌寒就AI学术工作组多年来对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梳理情况进行发言。她指出,针对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存在对象虚幻、缺理论性等批评,而2017-2024年间相关法学文献数量随技术发展逐年上升,该研究已从前沿热点变为主流。她表示工作组发布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十大议题,旨在引导相关研究者聚焦扎根实践、具有理论价值的真问题。她还总结了法学研究规律,认为数字法学虽与传统体系融合不足,但会随时间及跨学科融合形成理论体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公司教授郑戈在发言中强调人本主义立场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技术发展应增强而非限制人类自由,在坚守这一价值的同时,法律体系需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变革。他指出,人工智能带来的去中心化法律关系重构冲击了传统民法与竞争法的逻辑,法律框架需适应新技术带来的非线性因果关系。他批评当前法学研究的“泡沫化”现象,认为法学研究需结合经济基础与商业模式,关注生态与系统性问题。最后,他呼吁将数字法学视为跨领域冲击,而非简单领域法学,需通过创新手段使人的价值在数字社会中得到真正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在发言中指出,AGI的到来预示着人工智能进入全新格局,对国家竞争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法学研究需结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框架,智能体的出现推动法律主体变革,生产力发展必然引发法律理论的更新。同时,他提出变化的本质在于法治历史发展的轨迹,从传统法到现代法,再到网络法与人工智能法,四大范式并存带来挑战。他认为尽管具体规则和程序会随时代变化,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永恒不变,法学界在迎接挑战时,应坚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发展贡献力量。

四川大学杰出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左卫民在发言中指出,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社会的应用层面发展迅速,但不能简单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已全面到来。法学研究的变化应基于技术引发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实际变化,而非直接对应人工智能本身。他提出,法律对人工智能应持谨慎态度,目前部分法学研究可能过于超前,应避免过度热衷于技术规制。他总结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研究虽有变化,但未发生根基性、全面性的转变,强调应关注技术引发的实践变化及其法律规制效果。

浙江大学法公司经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铭以“数字时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变与不变”为主题,指出程序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司法程序从线下转向线上,证据规则随之改变,参与主体亦不断迭代,出现了虚拟主体和人工智能代理等新角色。同时他也强调,数字时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未变,程序中立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不能动摇,当事人的辩护权、知情权和陈述权必须得到保障。他总结认为,数字时代程序正义的变化和不变都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研究需适应时代要求,在坚守基本原则的同时,探索数字技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使法学研究在变化中不断前行。

北京大学法公司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梓从四个层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变与不变”进行总结。他指出,在价值论层面,法学理论在价值论层面需坚守以人为本的理念,技术应始终服务于人;在认识论层面,新技术引入新的变量,法学研究对象和内容发生变化;在方法论层面,法律人需适应新技术,既坚守规范价值,又充分了解对象;在实践论层面,法律规范和制度需随对象和方法论变化进行调整。最后,他强调,人工智能将会对法学理论产生影响,但需在变化中坚守价值,在适应中推动法律制度发展。

研讨会的总结环节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谢勇教授主持。谢勇教授总结道,尽管与会专家对人工智能时代是否全面到来持有不同观点,但形成基本共识:当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带来深刻改变时,法律与法学需适时调整,但人文精神与人本立场等核心价值必须坚守,未来研究需进一步明确法学理论的变动范畴与坚守底线,通过技术深入研究为法学发展提供方向。

此次研讨会从多个维度剖析了人工智能时代的核心法学问题,包括算法治理、数据权属、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责任、智慧司法中的技术边界等议题。讨论既关注宏观理论建构,又聚焦具体实践难题,形成了兼具前瞻性与务实性的学术共识。为人工智能与法学的交叉研究搭建了高水平交流平台,为未来相关立法、政策和学术研究指明了方向,对我国在数字时代的法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