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2025年第8期韶风法学名家论坛“中国民事裁判体系理论重构”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204会议室举行。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国际仲裁研究中
心主任傅郁林担任主讲人,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副部长李喜莲教授主持本次论坛,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龙乙方博士后参加论坛。
论坛伊始,傅郁林教授指出,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的三角形架构,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他们的权限配置和行为受法律规制。在我国的制度体系下,针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用的是判决,针对重大程序问题用的是裁定。但是先予执行的裁判对象是实体问题,因为诉讼标的、争议对象、诉求请求权基础和最终作出的判决是一模一样,差别仅仅是它在终局判决作出之前,就先行作出判决了。然而,在中国,制度和理论把这种也归为程序问题。那么除了终局判决之外的其他的重大事项需要行使裁判权的,都用裁定。本来是根据裁判对象确定行使什么权力,然后用什么样的载体去落实审判权。但现在因为我们判决的类型很少,当我们有大量针对实体的争议需要做出临时裁判的时候,我们没办法都用裁判解决,于是我们诉诸裁定。但若适用裁定,这些实体争议就会被定义为程序问题,于是就引发了逻辑上的混乱。
民事诉讼法有一个脉络,当要做出一个判决,使得判决发生特定的效力的时候,它实际上隐含着前面的很多的程序保障。但是我们的裁定,最开始只是用来解决诉讼指挥权的一些程序问题,这样的设计不针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故而是依职权的,在权利救济方面是欠缺的。例如,没有上诉权,没有程序保障,也没有听证,几乎没有证明,没有关于实体事项的证明,也没有关于实体争议的实体法的适用。
现实情形中,裁定被越来越多的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诉讼法》从2012年开始把判决和裁定用顿号并列起来,表明法律已经赋予裁定和判决几乎相同的效力。由此傅教授引出:为何未经质证的、没有完整程序保障的裁定突然可以和判决效力相同?裁判产生效力的基础与正当性为何?通过对问题抽丝剥茧,傅教授提出,要透过概念看本质,以“裁判的对象决定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指向的证明对象不一样”、“以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程序正当”作为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考量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初步结论,“权利诉求、裁判对象、证明对象”在实体维度影响裁判效力,“裁判程序与证明标准状态”在程序维度影响裁判效力。
傅郁林教授的讲座现场气氛活跃,老师和同学们踊跃提问,提出了英美法体系理论与大陆法体系理论在我国如何本土化运用、不同部门法中禁令内容的差异性是否会导致制度隔阂等问题,傅郁林教授给出了自己的分析判断。李喜莲教授对傅郁林教授深入浅出的讲授进行了总结,并表示希望傅郁林教授以后能常来湘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做客和交流指教。参与论坛的师生们均受益匪浅,论坛圆满结束。